辩护人说:“在你第一次换了果汁后并没有事,你为什么在第二次、第三次还要换?”
赵清漪说:“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面对着自己不信任的人,第二次、第三次有分别吗?换果汁是举手之劳,为什么不换?”
辩护人说:“你当时没有发现我的当事人有什么异样?”
“除了热情得过分,就没有了。”
“你怀疑她,为什么还要去?”
“她热情邀请我,10月份时,我还是想在江州大学读出硕士甚至博士的。况且非不得已,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嘛。辩护人,你不会不懂这个?”
辩护人也没有问题了,总之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清漪知道马淑兰下催肥剂的事实。
然后,就是请人民医院的刘先生来作证,主要陈明的了王寒的身体状况和证明他食用的催肥剂的剂量,陈明王寒食用的剂量对他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严重影响他日后的日常生活。
之后无论是被告、公诉人、辩护人都没有新的证人和证物了,举证环节结束。
然后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先发言。
公诉人说:“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被告是怀着强烈的主观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且一直到了此次庭审,她仍然对本案的证人赵清漪女士怀有深深的敌意,仍然怀有赵清漪女士对王寒怀有男女之情的主观臆断。
第二、被告犯罪事实明确,后果极其严重。她先后三次在果汁里下了催肥剂,而且明确知道食用了催肥剂的后果,这时候本案的直接受害人王寒的健康被严重破坏就是最好的证明。
第三、被告从头到尾都没有悔过情况,她从第一次犯案后,仍然清晰主观的实施第二次、第三次犯案,理由是赵清漪女士没有遭受到侵害的现象,她感觉没有达到目的。她看到没有达到目的的反应是继续侵害,从不悔过。
第四、被告没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从她最后一次下药,甚至是知道自己的丈夫王寒直接受害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她有足够的时间向公安机关自首,但是她没有,而是从1号证物中可以看出她在造成严重后果后不思悔改投案,而是要责问赵清漪女士为什么不胖死。
第五、庭审时被告还存在说谎以图推卸责任的行为,应当加重量刑。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犯罪事实明确,她的答辩完全无视法律,只凭主观臆断,关于被告提出的赵清漪女士换了果汁害了她的指控,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相信,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一定能够明辨是非,具有深厚的法律智慧,肯定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