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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措施当中,停止黄金出口,禁止私人储备黄金等等其实在阿拉斯加早就有相关禁令,但这些禁令中还有许多可以钻空子的地方,这一次不过是借着金融整顿重申该法令,并制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让这些禁令真正起到最大的作用。

除此之外,最为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阿元与黄金脱勾,废除金本位制,黄金成为完全的贵重储备价值品,为国家货币的准备金,以保证货币的坚挺,但与黄金汇率脱勾,废除金本位在阿拉斯加却是头一遭,虽然这个世界上,自一战过后,不少国家发行不兑现的纸币,禁止黄金出口,金本位制早已经开始崩溃,像英镑就早已经废弃了金本位制。

但此前全球另两大主要货币即美金和阿元都还在实行金本位制,货币与黄金实行固定比价,金本位制仍是世界上主要的货币制度之一,而阿元与黄金汇率脱勾,实际上就正式宣告了金本位制度的崩溃。

第三大措施针对的是证券投机市场。并附加了证券实情法,证券交易法,银行与证券资金往来监管法三大附属条款,通过这三大附属条款加强对银行、证券市场、投机机构的改革和监管。这些法案对于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的各项公报,信息披露,各投资机构的内部交易监管等各方面都有了严格要求,力图在金证委监管下,通过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信息透明化运作来减少单纯的暗地投机行为。

第四大措施是为挽救房屋贷款系统,保障民众住房基本条件而制定的。

该法案规定在两个月内,阿拉斯加将设立房主贷款公司,隶属财政部直接管理,金证委实际监管,由国家储备银行直接负责领导操作。作为政府代理机构,其主要任务在于提供房主房屋贷款,避免贫困国民因缴不出房贷而被迫丧失房屋所有权。此机构提供贷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房贷公司直接提供贷款给有房贷压力的住户,向这类住户提供为期30年的固定利率房贷;二是以折价20方式向贷款机构购买房贷,透过发行债券和贷款机构交换账上的不良贷款,再以更优惠的方式将贷款再度贷放出去。

不过相比历史上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实施的紧急银行法,阿拉斯加的这项金融调整法有一定相似度,但却有三个明显的区别,其一是罗斯福的紧急银行法采用了停业三日,然后由财政部清查资产,进行审核并颁发许可证的制度,让已经停处于事实停业或倒闭状态的银行重新开业,要知道历史上美国实施紧急银行法的时候,美国实际上已经几乎没有一家银行营业了,支票都已经无法兑换。

最终罗斯福政府实施紧急银行法,让原本两万五千多家银行淘汰了一万多家,几乎过半,这个紧急银行法虽然算是成功,但实际上这一淘汰,受到影响的、受到损失的美国民众不知道有多少。而阿拉斯加得益于此前的整顿,因为没有多少家银行处于停业或无法营业的地步,自然不需要实施这种极端措施。

第二个明显区别就是美国紧急银行法要求从此将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开,不允许商业银行利用公众存款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但这条法令虽然一度是认为成功的,但实际上对于银行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到了后世,这条法令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

因为使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离不但没有让银行规避风险,反而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因为当银行不能多业经营时,其风险分散的能力就受到了抑制。特别是后世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分业制度极为盛行,有人再次以此为例来攻击该法令禁止分业的措施。

因为分业的后果实际上也导致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因为不能互相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导致两大类银行不得不在法令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机会,那就是在不违背法令的情况下寻找空子发行大量的金融衍生品,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谋求利益最大化,其后果,只要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人们都知道。

当然,时移事易,并非说这个法令就是完全不对的,在后世学界也只是毁誉参半,对此并非完全否定的。至少这个法令在当时来说可以最大限度的让美国银行规避风险,使大部分商业银行无法进入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让股市等投机行为得到了更多的抑制。至于后来那些钻空子的表现,名为分业制度下的被迫行为,但实际上在资本家逐利心态下,即便没有分业,在利益驱使下同样有人会去绞尽脑汁却寻找法律空子,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利用手上的公众存款去谋求更大利益。

所以严格来说,这个法令放在不同的时期,是有着不同的作用的,在美国实际这项法令时,是合适的。

而之所以叶枫没有在现在的阿拉斯加采用这个方法,让阿拉斯加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开,是因为目前阿拉斯加根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区分,在阿拉斯加只有三种银行,一种是政策性银行,这样的银行只有一家,即国家储备银行,即不以商业运营盈利为第一目标,同时担负一定的行政功能。

第二种就是为数众多的,以盈利为第一目的商业银行,阿拉斯加绝大部分银行都属于这一种,不管是国营,私有,还是公私资本都有,只要他们是商业运营,以盈利为目的银行那就归于此类。像联合银行、阿拉斯加银行,皇蒙银行,黄金溪银行都属此类,包括国民投资银行这样带有投资字样的银行实际上都仍然是遵循商业银行操作方式运营的银行。